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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2页(413字)

1987年3月14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颁发。

共9条。主要内容:(1)乡镇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员,一律由选举产生。补充乡镇一般干部,在行政编制定员内,实行聘用制。(2)选任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①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③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④热爱农村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⑤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选任制干部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⑥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乡镇领导人员,应具有组织管理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3)聘用乡镇干部,必须坚持“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的原则。

(4)选任和聘用的人员,在任期和聘期内,享有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尽职尽责地搞好本职工作。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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