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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9页(643字)

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其任务主要是保证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劳动行政机关依法颁布的决议、命令、办法、规则、规程等有关规定的切实贯彻实施。在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为保证国家劳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护监督权,工会代表职工群众行使非国家性质的群众性监督职能,国务院1982年2月6日和同年7月1日先后发布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3年5月18日,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出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嗣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又根据宪法规定,于1985年1月8日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和《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

劳动保护监察员和监督检查员,从熟悉有关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从事劳动保护工作5年以上的处、科级干部中选任。依据规定,他们有权监督检查工矿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或会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时,有权提出停产、支持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工资照发;有权责令行政领导改进和严肃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直至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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