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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1页(303字)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

主要内容:(1)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5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5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2)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1978年6月后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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