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1页(183字)
1986年4月1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联合发布。
规定: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和路费(只限于从职工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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