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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保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2页(302字)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土地、矿藏、森林、江河、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它包括国务院的地质矿产部、林业部、能源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它们分别管理我国国家资源或环保有关的各种行政管理,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时可依法颁发有关规章、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央有关的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站、台或监管机构作为本主管系统的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置相应的厅(局)、处、科、站,除接受同级政府领导外,同时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主管机关的指导,并在本部门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法令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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