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3页(259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为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所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青苗的补偿费由征用土地单位直接付给青苗所有人,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征地单位补偿征用土地上被毁青苗的费用,一般发生在国家征用土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个人之间,它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不同。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上种有庄稼、蔬菜及果木,用地单位要付出当年1-3季青苗损失费用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