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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4页(466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对被征用的耕地所支付的安置补助费用。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如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应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妥善安置农民的生活和发展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也不得移作他用。

在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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