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管理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8页(299字)
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用核设施是指:(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5)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幅射照射和污染,并将幅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