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35页(436字)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共7章43条。主要内容为:(1)本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2)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3)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4)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本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具体规定。本法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