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3页(318字)
1984年9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
共7条。主要内容:(1)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1988年1月1日起改为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5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2)对禁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
(3)寄进物品经寄件人声明放弃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处理。
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弃物品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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