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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3页(512字)

1988年6月15日海关总署公布。

主要内容:(1)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2)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进境:①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②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色情淫秽内容的。③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向中国散发的宗教印刷品。

④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⑤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内容的。(3)个人携带和邮寄出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符合下列内容的,准予出境:①境内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杂志。②本人家族的家谱复制品。

③同境外法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合同项目审批文件。

④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准予出境的个人稿件。

⑤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或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印刷品。(4)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不接受海关查验的,或经查验有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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