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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1页(916字)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共9章44条。主要内容:(1)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2)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或申报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进行审核,发给纳税鉴定书,发给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4)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减税、免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税款。(5)税款征收由税务机关主管,依据税收法的规定进行,其税款帐务、票证的管理和税务检查均由税务主管机关负责进行。

(6)对违章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凡纳税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①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纳税鉴定的;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务、票证的;⑤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⑥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本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对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和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处理均作了明确规定(参见漏税、欠税、偷税、抗税条)。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纳税人、代征人和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和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都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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