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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1页(295字)

1985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共15条。主要内容:(1)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港口建设费率表”执行。(2)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港口港务监督机构,装卸作业单位为代征代收单位。(3)缴费人不按本办法缴纳费用的,除追缴外,可酌情处予应缴纳款5倍以下的罚款;缴费人同代征、代收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费问题发生争议,必须先按代征、代收单位决定缴费,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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