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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2页(456字)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共10条。主要内容:(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2)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3)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③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④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⑤载重不超过1吨的渔船;⑥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⑦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4)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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