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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9页(840字)

经国家授权的机关,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外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经营。

我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切中外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在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和私自买卖,禁止以任何形式套汇、逃汇;国内持有外币或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的,如需兑换、出售,收取本息、红利或作其他处理,必须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外汇牌价统一由国家银行规定公布;人民币不准携带出境,人民币支付凭证和人民币有价证券汇出国境,均须报经核准。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强制收兑外汇,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我国外汇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8月10日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8月10日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布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1981年7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外国投资查纪委员会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接受侨资、外资贷款和发行外币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1983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国投资、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试行管理办法》和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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