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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2页(284字)

通称保险公司。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损害负责赔偿的人。一般指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是对投保方实际遭受的损失负责,最高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分项保险金额的,最高以各该分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保险中除外责任的损失,以及投保人有欺诈行为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投保方在投保时已知保险事故发生,或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主要保险情况不申报,或作错误的申报,以及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等,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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