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3页(473字)
1983年12月15日发布。
主要内容:(1)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在近期内,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标准: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至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至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至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至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2)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订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如有违反,要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3)各地计划和城建部门要加强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审批制度。
各单位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报当地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批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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