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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5页(285字)

1983年5月7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联合发布。

共16条。主要内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人民把好工作质量关。(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全国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设质量监督站,在当地标准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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