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5页(453字)

1984年3月2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共7章52条。主要内容:(1)建筑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在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缩短工期和增进效益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国家建设任务,为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条件做出贡献。(2)经批准进行开业登记的建筑企业是法人,企业经理是法人代表,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建筑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协作或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4)建筑企业之间要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等正当手段,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竞争。(5)建筑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歇业注册的程序。

(6)建筑企业分为4级,条例规定了各级企业的营业范围,不得越级承担任务。(7)建筑企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8)对企业的奖惩作了专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