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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6页(180字)

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本规定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私有房屋的合法权益,就外国人的私有房屋在所有权登记、转移、房屋现状变更或所有人国籍变更等问题,作了规定。要求外国人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须提交国籍、职业证明和其他一些证件。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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