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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6页(276字)

1984年12月12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主要内容:(1)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2)经管房屋按4类7等核算,其房屋估价方式,是以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估价的基本原则。在房屋估价中,1980年以后新建的房屋,有原值的,以原值计价入帐;没有原值的或变化较大的可以重置完全价值估价。

1984年1月1日起新建的房屋,一律以原价值计价。(3)对房屋新旧程度的评定标准、清产估价的管理工作作了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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