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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7页(725字)

我国港务管理部门,对国内外舶港及在水域交通依法实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称为港务监督。

我国的港口城市均设港务监督局,作为在港口执行港务监督的国家行政机构,在沿海港口下设的机构皆称港务监督。在长江流域港口设立的航政管理局,也从事港务监督工作,1980年起长江中、下游沿岸的外贸运输港口的航政管理局相继改称港务监督。

港务监督的职能:(1)掌握船舶登记,颁发船舶国籍证书,核定船号及其呼号,决定船舶的船籍;对所属船籍港的船舶实行行政、技术上的管辖及监督,对船员进行技术考核,签发船员职务证书。(2)审批船舶进出港口或水域的申请,监督检查船舶是否具备有效的船舶证书,是否配备足够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船员和救生安全设备,在证实这些都符合要求后,始准船舶航行,以保证安全。(3)根据港口章程维持港内秩序,监督船舶在水域内航行和停泊,组织航道巡逻,防止和纠正与水域安全和船舶航行有关的违章作业,并对船舶载运、装卸危险货物进行监督管理。(4)保障水域、航道畅通;监督航道的深度、宽度,使航标处于正常状态;执管水域中障碍物的打捞和清除;组织海难救助;发布航海通告;保证船舶对海图的使用;参与港口的规划工作;审批有关岸线、滩地、泊位、锚地和水上水下的建筑工程。

(5)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检查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油类记录;查验和签发有关证书。(6)依照港口行政法规、规章,对海损事故进行调查,对船方提出的海事声明、事故报告、事务陈述等文件经查核后给予签证,并调解因海事案件引起的争议。

(7)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组织联合检查,负责组织引航员对在辖区水域航行的船舶进行引航,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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