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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41页(664字)

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

共13章56条。主要内容:(1)条例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条例的执行与遵守,公路运输管理的原则,公路运输的种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交通的行政管理机关。(2)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开业条件,营运证的核发,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停业。

(3)营运单位的自主权限,非营运车辆的管理,紧急运输任务的统一调度,重点港站物资集散运输的组织协调,禁运、限运物资运输的审批,公路货运合同等。(4)客运分级管理,客运路线、站点、班次的确定,客运车辆悬挂线路或区域标志,客运班车线的经营期,禁止不正当的客运行为等。

(5)省际货物共同营运和旅客共同营运,省际物资运输的原则等。(6)公路搬运装卸业的核准,港站搬运装卸,货主和承运单位自行装卸。(7)运输服务业的保护,公路运输服务业的条件,鼓励和扶持公用型客货站点。(8)经营汽车维修企业的条件,汽车维修企业的技术质量标准,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的原则等。

(9)各类车辆的登记注册,公路运输业的经济调查,购置和更新车辆的报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组织的管理和对有关统计资料的验收检查。(10)客货运价及其他费率的制定权限,统一客票和费用结算凭证,统一行车路单,营运证和行车路单的制定与管理。

(11)公路管理费的征收权限、征收标准和使用。(12)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权限与范围,商务、质量事故的调解与处理。

(13)违反本条例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的处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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