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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41页(412字)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共7章27条。主要内容:(1)细则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公路货运合同订立的原则等。(2)货运计划与货运合同,属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货运合同,代订货运合同,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特殊货物的准运,运杂费的计收,托运人的义务与承运人的义务,合同双方的货物交接手续等。(3)变更合同的条件,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货运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影响按时履行合同的原因与处理,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的形式。

(4)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要求赔偿的时效,违约金与赔偿金及其支付。承运人和托运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5)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货运合同的检查监督、承运人须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本细则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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