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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45页(266字)

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19日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

共10条。主要内容:(1)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从事海上运输、捕等工作的,均适用本规则;(2)非机动船夜间航行,锚泊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非机动渔船在白天和夜间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显示信号和信号灯。(3)非机动船在不良气候条件下航行、锚泊、捕鱼时应执行本规则中有关响声、避让、信号的规定。

本规则自1958年7月1日起施行。

1980年1月5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我国生效后,我国非机动船舶继续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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