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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0页(400字)

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33条。主要内容:(1)航道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交通部。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国务院批准实施。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地方各级政府批准实施。

(2)航道的种类及国家航道、地方航道、专用航道的主管部门。(3)航道的规划和建设,航道的保护和维修,内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

(4)违反航道保护有关规定中断或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禁止向河道倾倒,禁止在通航河道挖泥、堆物而恶化通航条件。

(5)违反本条例的,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处罚,不服者可向法院起诉,也不起诉也不履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对航道、国家航道、专用航道、地方航道、航道设施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等用语作了说明。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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