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3页(242字)
国家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一定程度的普通教育。
普及教育与法律强制实施的义务教育不同,但是许多国家为了能有效地实行普及教育,往往采取法律形式规定其义务性质,故称为普及义务教育。美、英、法、联邦德国、日本、苏联等6国已经实现了从小学至中学阶段的普及义务教育。我国在建国初,在《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参见“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