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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盲教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6页(344字)

为使不识字和识字少的人达到具有初步的读、写、算能力所进行的教育。

建国以后,根据我国文盲较多的情况,国家于1952年专门成立了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扫盲工作。1953年11月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扫盲标准、毕业考试等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1)不识字或识字数在500字以下者为文盲,识500字以上而未达到扫盲标准者为半文盲。(2)扫除文盲的标准是:干部和工人识2000常用字,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200-300字的应用短文;农民识1000常用字,大体上能阅读通俗的书报,能写农村中常用便条、收据等;城市其他劳动人民识1500常用字,阅读、写作能力分别参照工人、农民的标准。

1988年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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