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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教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5页(252字)

利用生产和工作以外的时间,对工人、农民、干部和教师等实施的教育。

教育对象主要是成人。其任务是对现实劳动力进行再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和适应变化的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业余教育包括业余初等学校、业余中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夜大学、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

其工资待遇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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