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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77页(455字)

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少年儿童中的超常(天才)、低能(智力差弱)、品德有缺陷(少年犯罪等)、器官有缺陷(盲、聋、哑、肢残等)、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缺陷儿童的教育。

我国现将品德有缺陷的少年儿童的教育归属于工读学校或少年管教所。超常(天才)少年儿童的教育由某些高等院校实施。狭义的特殊教育仅指对生理和智力有缺陷儿童的教育。盲童是指双眼中最好的一只眼的视力不超过0.02(目前国际上的失明标准已改为视力不超过0。

05)的儿童。聋哑儿童是指由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失去听觉(一般损失90分贝以上),在幼婴儿时期不能依靠听觉摹仿语言而变成无听、说能力的儿童。

智力差弱儿童是指由于脑发育不健全或后遗症而降低了认识活动能力,不能按照普通教育大纲学习的儿童。此外,还包括:(1)语言缺陷儿童,即发音器官先天缺陷(如口吃、发音不正等)的儿童。

(2)肢残和病弱(例如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缺损、儿童精神病等)的儿童。(3)多种缺陷(例如又盲又聋,盲加上智力落后,聋加上智力落后等)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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