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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1页(479字)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共10章42条。

主要内容:(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4)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条例还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应考者取得毕业证书条件、学历、毕业后应聘和工资待遇以及奖惩问题作了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的由教育部拟订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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