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6页(183字)
即各缔约国独立地按自己的国内法授予专利权,并且只保护本国授予的这些权利的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内容之一,即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对一项发明批准了专利,任何其他成员国不必对同一发明也批准专利;同时,任何成员国不能以同一发明的专利在任何国家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为理由,对该专利也采取驳回、宣布无效或以其他形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