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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99页(350字)

1979年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4月25日修订。

共11条。主要内容:凡集体或个人阐明某一自然现象的特性或规律的科研成果在科技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请奖项目分别由国务院的教育、卫生、农业、经济等部门,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防科委、国防工业办公室等单位归口组织初审,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国家科委统一领导自然科学奖励工作,设立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奖励分为四个等级,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凡旅居国外的华侨和外国人士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获得优异成果,对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自然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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