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6页(602字)
1987年11月27日国家科委发布。
共6章22条。主要内容:(1)国家分析测试中心是从事分析测试研究和服务的开放性研究单位,是本学科、本行业或本地区分析测试方法和技术研究、培训分析测试人员和具有权威性分析测试服务的中心,受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科委指导。(2)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建立和推广行业各种标准的分析测试方法,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和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任务的分析测试工作和分析测试仲裁。(3)确定为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的单位必须是有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置、具有综合分析测试能力的研究所或实验室,其学科或专业应符合国家重点发展方向,并有一定数量具有国内外先进学术、技术水平或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测试研究成果。
(4)凡符合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申请书,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审核,报送国家科委批准后,由国家科委颁发国家测试中心证书。每两年国家科委对国家分析测试中心检查一次,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或减拨其事业费直至停止其业务。(5)国家分析测试中心属技术基础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事业费包干,对外承接业务实行低收费原则,每年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10%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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