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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5页(342字)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21日国家科委发布。

共6条。主要内容:(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由国家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其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还须向中国专利局登记,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专利权人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违反技术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进行查处。(3)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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