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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曲艺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7页(385字)

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对戏曲、曲艺进行的管理。

1951年5月5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1961年9月20日、1979年9月3日,文化部分别发布了《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传统剧目、曲目的挖掘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上演节目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1)对文化部明令禁演的剧目(文化部于1980年6月6日发了《关于制止上演“禁戏”的通知》)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制止,不能任其自流。对坏戏、坏曲目,即宣传反动政治思想,表现野蛮恐怖、猥亵色情内容的,要批评和抵制。(2)对传统的戏曲、曲艺剧目,做好挖掘整理工作。

在挖掘记录时,保持其完整性,不论是精华还是糟粕,都应全面记录;在整理修改时,去其糟粕,留其精华。应注意不违背历史的真实和对人民教育的效果。

(3)贯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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