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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文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9页(637字)

根据1987年2月3日文化部发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珍贵文物。

其定级标准如下:(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2)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着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6)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7)反映历代着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着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11)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着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12)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13)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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