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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6页(381字)

1985年9月11日文化部发布。

共8条。主要内容:(1)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文物鉴定机构,负责对馆藏和流散文物的鉴定,评定文物的价值,为文物收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保护法规提供依据。(2)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由文化部聘请。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3)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任务:①研究、审核博物馆、图书馆收藏的文物和善本图书的等级和标准;②审定一级文物和善本图书;③审定关于限制文物出口的界限和鉴定标准,并调查、研究执行情况;④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对涉及重大案件的文物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证书或鉴定结论;⑤根据国家的指令,承办各项有关文物鉴定的业务;⑥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4)文物鉴定工作的原则以及费用的拨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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