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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4页(632字)

每个主权国家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在国家规定的国境海港、空港、陆地边境与国界江河口岸实施卫生检疫的专门机构。

自1448年意大利在威尼斯港建立第一个检疫站后,各国相继仿效,建立了检疫机构。中国建立检疫机构始于1873年,清政府在上海、厦门建立检疫所。1930年国民党政府卫生部收回了由海关管理的检疫所,在上海成立了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并公布了《海港检疫章程》。

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的检疫机关由日本派医生管理,由海关主持。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收回了各地检疫机构,1946年公布了《交通检疫实施办法》。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接管了除台湾外的各地检疫机构,并在重要地区建立海港、航空、陆路卫生检疫机构。

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卫生检疫机关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签发卫生险疫证件;对入、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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