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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0页(434字)

制药企业或经营药品的企业,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的质量和功效的宣传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批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申请刊播药品广告的单位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先填报“药品广告审批表”,由广告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布广告。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刊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药品广告必须真实,不得作虚假、欺骗性宣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禁止发布广告。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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