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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医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0页(521字)

又称个体开业行医的医生,是依靠自身的医疗技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诊断、治疗业务,为患者服务的医生。

根据1963年卫生部发布的《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允许开业行医的条件是:(1)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2)因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包括民族区)、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3)一部分原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从事个体开业的医生,必须在当地有正式户口,确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能独立进行一般诊疗工作,经过审查和技术考核合格并有证明文件。对于一部分分散在民间,多年为群众诊病,确有一技之长或独特专长的非专业人员,经有关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鉴定,也可以允许在当地行医。开业医生的审批权属当地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开业。开业医生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开业医生必须遵守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如有搞投机非法收入、卖假药、贩卖剧毒药品,或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得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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