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9页(580字)
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和铁道部联合发布。
共8章26条。主要内容:(1)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2)对口岸的卫生环境、建筑物控制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并对各种基础设施的卫生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3)对交通工具上的急救药物、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粪便污水处理、货舱和行李车等的卫生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4)规定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5)口岸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是在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监督和指导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对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实施检验,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对口岸和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监督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等。
(6)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卫生法令、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