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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卫生监测站工作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0页(399字)

1986年11月18日卫生部发布。

共4章14条。主要内容:(1)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环境卫生监测站和卫生防疫站的环境卫生科(组)或相应机构。

(2)环境卫生专业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运用环境卫生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开展生活环境因素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调查研究,掌握辖区内环境因素的卫生特征和人群的健康状况;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监督权;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开展环境卫生监测监督,达到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3)对各级环境卫生专业机构以及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的任务和职责作了规定,确定全国环境卫生工作的业务技术中心是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省级及其以下的环境卫生监测站是当地环境卫生监测工作的业务技术中心。(4)环境卫生专业机构在开展工作时,要与城建、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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