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8页(459字)
保证一个国家体育运动竞赛的统一方向和提高竞赛质量的制度。
中国的体育运动竞赛制度,1956年由国家体委制订,并公布试行,1958年作了修改。主要内容:(1)对运动竞赛的项目、时间、办法、性质作出全面安排,使之有系统、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使训练工作依据竞赛制订计划,便于发挥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吸引更广泛的群众积极参加锻炼,增强体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2)按运动性质各级竞赛可分为:综合性运动会、单项锦标赛、等级赛、对抗赛、通迅赛和其他竞赛6类。对全国性的各种竞赛的次数、项目、参加单位和少年级竞赛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974年6月上海市体委根据上海市体育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体委的竞赛制度有关规定制订了《上海市体育运动竞赛制度》。把全市运动竞赛的形式分为综合性运动会(全市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小学生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均每4年举行一次)、单项比赛,选拔赛,教学比赛和小型邀请赛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