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体格检查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59页(320字)
为保证游泳群众卫生、安全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目的为确保游泳卫生,防止疾病传染,保障游泳安全。1982年上海市体委和市卫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游泳体格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凡参加游泳活动者,均需持有上海市体委统一印发的本人当年的体格检查合格证。凡患有下列游泳禁忌症之一者均不得入池游泳:(1)肝炎、菌痢、癫癎、精神病、尿路感染、肾炎和妇科病(如阴道滴虫)、霉菌病等;(2)严重砂眼,结膜炎(红眼病),角膜炎;(3)化脓性中耳炎;(4)先天性风湿性,肺原性和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5)活动性肺结核,支气管哮喘,急性支气管炎;(6)足癣、头癣、湿疹、疖肿、皮肤溃疡,和其他皮肤病等;(7)酗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