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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4页(355字)

1989年7月4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同年7月10日公布。

共17条。主要内容:(1)体育科技成果的内容包括体育科学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2)对体育技术成果鉴定的主要形式,有测定、测试、比赛和考试、考核。(3)体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统由国家体委、省级体委分级管理。

(4)在组织鉴定单位或鉴定委员会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专家标准,即:从体育教学、科研部门的教授、研究员、国家裁判中去选择,并经主管监定的领导部门审定。(5)体育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的起码条件,应该具有省级以上的专项水平,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鉴定体育科技成果的专用表册及成果记录,并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鉴定委员会缴纳鉴定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依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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