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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出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9页(1041字)

1981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出版局制定的《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为:(1)对外合作出版,必须符合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有利于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损于我主权和国家利益;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2)对外合作出版,应注意了解国际图书市场的情况,维护我国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济上可以有所收益。(3)合作书刊的编辑方针、书稿内容以及最后定稿,均须经我方同意。

凡经我方审定的书稿,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擅自增删或作其他改动。

合作出版介绍我国情况的摄影画册或其他书刊中选用的照片,一般应由我方提供,不宜采取由对方派人拍摄或双方合拍的方式。(4)对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进行。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国外进行合作出版。未经原出版社同意,任何出版社不得同国外合作出版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书刊。

出版社拟同国外合作出版的书稿,应事先征得原作者或原编辑单位的同意。(5)出版社可以直接对外洽谈合作出版业务,也可以委托国家批准的经营对外合作出版业务的专业公司或国外可靠的代理商进行。(6)每个合作项目都应签订有一定期限的合同。凡我方提供的书稿或图片,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转让版权,不得扩大使用权,不得扩大发行区域。

(7)确定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分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凡国内已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出版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凡国内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内容涉及全国的大型丛书,应事先征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的同意;凡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书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着作或传记,须经国家出版局会签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审批;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摄影作品的使用,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的出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有对外合作出版的送审报告、中外文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均应报国家出版局备案。(8)合作出版书刊,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分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首先出版的书籍,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报酬;使用国内已出版过的书稿,亦可支付适当的报酬,一般不超过原基本稿酬的60%;使用外国人的作品,可按略高于国内作者稿酬支付。上述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个别确属特别情况必须支付外汇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所得外汇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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