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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2页(353字)

1979年8月22日文化部发布。

共8条。主要内容:(1)评奖条件为:①影片质量好。

②能按厂批准的摄制计划或提前完成任务。③影片实际成本比厂批准的摄制预算降低。

④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摄制人员遵守法纪好。对完成影片质量好的,发奖金标准的40%,其它三条每完成一条发给20%,全优发给100%。(2)制片厂每摄制完成一部影片,全部符合评奖条件的,在影片成本工资项中提取奖金的标准为:故事片每部提取1.1万元(短故事片减半)。舞台艺术片7000元(短片减半)。纪录片(不包括电视放大片)每本320元。科教片每本600元。

美术片每本1600元。故事翻译片每本25元。

新闻、科教翻译片每本10元。(3)各类奖金标准要有所区别,不要一刀齐,既要照顾重点,又要兼顾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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