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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营业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13页(581字)

中国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和当地税务部门的委托,代税务部门向购货单位和个人扣征营业税。

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主要有以下具体规定:1.凡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国营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由供货单位代扣代缴。对经营批发业务的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会计核算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等条件需要作为代扣代缴单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2.代扣代缴单位应区别不同的扣税对象,代扣税款。

对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和规定应扣税的集体商业企业,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对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临时经营的营业税。3.代扣税款,以国家规定的商业零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对国家没有规定零售价格的商品,以商品的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计算应扣税款。

商业的批零差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10-20%的幅度内确定。4.对扣税对象在进货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凭已扣税款的凭证,从每月应纳税总额中抵扣。

但不得办理退税。

5.对营业额少,获利甚微,在批发环节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商贩,在纳税上应给予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确定。6.对代扣代缴单位应扣而不扣或少扣的税款,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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