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调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5页(935字)
中国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对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持有的留成外汇进行合法的余缺调剂,从而用活外汇资金的一种方法。
中国于1980年10月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外汇调剂的范围包括:(1)各项留成外汇。(2)外商投资企业所拥有的外汇。(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外汇。
(4)居民个人持有的外钞和外汇存款。(5)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可以在调剂市场买入的外汇,其用途包括:(1)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用汇。(2)为发展生产购买原材料和零配件的用汇。
(3)为改善科学、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条件的用汇。(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需的外汇、偿还贷款本息及汇出利润的外汇。
(5)经批准的出国团组所需的外汇。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一切外汇调剂都必须通过有关外汇银行作为调剂中心,不得私自成交。
调剂中心负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监督调剂买入的外汇资金按合理途径使用的重要责任。外汇调剂原则是现汇调剂,卖出外汇的单位须以人民币将外汇额度兑换成现汇后方得调出调剂。调剂外汇的价格,按人民币对有关外汇汇率的中间价上浮一定幅度议定,不得任意抬高或压低,调剂中心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特种外汇贷款项下的远期交割的外汇调剂,还须另加收远期费。
外汇调剂的交易程序有如下几种:(1)同城外汇交易的手续。由客户分别填写“买入外汇申请书”或“卖出外汇申请书”,调剂中心据此进行登记。客户在登记后,持申请书并附订货卡片、合同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由调剂中心确定双方成交,或由调剂中心买进外汇后,再卖给用汇单位;双方成交后,由外汇调剂中心填制外汇成交通知书,并发送双方,双方要在规定期限内划拨外汇和人民币。(2)外汇调剂公开市场竞价交易手续。由调剂中心按上日收盘价报价,或将进场的外汇分别按买方和卖方的外汇价格公布,如果买方价格高于或等于卖方价格,则按买方价格予以优先成交;如果买方价格低于卖方价格时,则需买方逐步提高买价,卖方逐步降低卖价,双方价格一致才能成交。成交之后,按调剂中心的规定实行集中交割或自行交割。(3)异地外汇交易手续。基本上与同城外汇交易手续一致,只是需要通过两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